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渝中区摩托车配件进出口商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重庆市渝中区摩托车配件进出口商会工作职责的正常履行,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渝中区摩托车配件进出口商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应按《重庆市渝中区摩托车配件进出口商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按年度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收取标准(会费设四个档次)
(一) 会领导级:会长单位: 元/年;
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 元/年;
(二)理事级:理事单位、监事单位: 元/年;
(三)会员级:会员单位: 元/年。
第四条 新增补会员须在审议通过并书面告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缴纳会费;正常续费的会员须在会费到期前的15个工作日内缴纳会费。
第五条每年10月31日前加入本会的新会员,缴纳的会费
为当年会员会费:10月31日以后加入本会的新会员,缴纳的会费视为预存下一年度会员会费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凡年内届中调整,降职不退会费,升职则补足当年全额差额会费。
第七条 会费开支范围:
(一)在章程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支出;
(二)商会办事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福利等各项开支;
(三)经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八条 会费收支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的规定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会费支出由会长在批准的预算内审核报销,商会开展重大活动,专项经费的预算,须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年度支出预算根据商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每年一季度前向理事会报告。
第九条 会费的管理执行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规范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会员会费由商会秘书处负责统一收取,财务统一管理,会计和出纳分离,监事会每季度对商会账目进行检核。
第十一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监督,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十二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会费缴纳银行账户
会员应按规定时间将会费通过银行或邮局汇寄到商会专用
账户
账户名:重庆市渝中区摩托车配件进出口商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00103MJP64322X7
账 号:310025820910009147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和平路支行
第十四条 会费缴纳要求
会员必须按照会费管理办法主动、按时、足额缴纳会费,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商会将取消其会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5年6月12日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渝中区摩托车配件进出口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